1.一開始是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來找我的,不是我去找他的。

    因此,並無所謂的敲詐之嫌。

2.當初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說"再"賠我一隻狗,非我本人要求。

3.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供稱狗確實是和他人調來的,當時卻欺騙我為自家生的。

4.今天我要探討的是賣家的態度跟良心以及一個公道。

 

本人的聲明如下:(依照時間順序點排列)
1.約一年前,本人和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購買一隻紅貴賓幼犬,當初帶回來約一個禮拜之內,我曾致電給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
 表示幼犬有問題,希望能夠退換或是退狗還錢,但該賣家並不同意。而我即認虧,照顧幼犬約6個月後,
 無法接受該幼犬的行徑,因此轉讓給友人。


2.之前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並不記得幼犬的父母親,於今日改口該犬為韓國種公(金耐兒)配三峽老陳的種。
 此次通話後,我隨即於家族中發表言論。
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09.03
 
  註:這次後,我就發表我個人的言論,因為我認為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說詞前後不一,

       因此相當氣憤,故告知我家族成員,請大家多多注意,避免受騙。

3.本人於我個人家族中,發表有關於該犬舍的文章,陳述我個人的親身經歷,而犬寶屋的客人(戀兔的阿笨)告知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後,
 三方會談的情形之下,我和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,此為事實,我並沒有惡意抹黑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也尊重我個人的發言權。
 此時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並無表示希望解決此事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09.07

  註:雙方溝通後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尊重我的發言權,因此不予干涉。

4.本人於我個人家族中,發表有關該犬舍文章的內容,表示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並不知該犬的父母,之後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
 澄清當日 (如2.所述)線上即時通訊(MSN)為該女友使用,並非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本人。

    本人也予以採信他的說法。

   
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09.07

  註:於本次溝通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宣稱非本人使用線上即時通訊系統(MSN),化解2006.09.03我心中的疑問和疙瘩。

5.於今年十月,有人在知識+上詢問,犬寶屋的幼犬品質,由於此為我親身經歷,本人隨即回答此問題。數日後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
 便以線上即時通訊(MSN)主動和我聯絡,表示希望處理此事。詢問我電話後,便和我通話,表示願意無條件再賠償我一隻紅貴賓幼犬,
 同時在電話中表示,該幼犬是和和平東路嚴小姐調的狗狗,但願意負責,同時陳述同胎的幼犬皆有問題。且已明霖先生為例。
 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於電話中表示,希望能夠查看該幼犬的情形,而我本人也表示,和友人溝通後會答覆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。
  但我已在電話中表示,本人無法保證能帶幼犬給予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查看,此時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並無大礙,並請我先詢問友人。
  *通話日:2006.10.06

   註:此次卻表示,該犬為嚴小姐的,而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願意處理,同時他了解

          我對調狗一事,相當的在意。但是當日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的服務良好且很有誠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因此此時我對他的服務印象,相當讚賞。
       爲確信我無聽錯,因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在陳述可補償我一隻幼犬時,他旁有友人在說話,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表示不能這樣處理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表示沒關係。
         同時表示明霖先生的狗狗為同胎,可給我他的部落格佐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對話中,我有和小波索取部落格,他表示需要找。
 

6.電話溝通的隔日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已和和平東路嚴小姐通話,但該賣家(嚴小姐)不承認。同時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仍願意處理此事。
 詢問友人後,友人對於借出幼犬的意願不是很高,更不同意住在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家中。但我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希望能夠
  我能夠和我友人溝通。本人表示若友人願意借,將會再告知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7

   註: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嚴小姐不承認為他販售出去的幼犬,但是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願意負責。

7.電話溝通後的隔日,本人和(犬寶屋負責人)溝通(如4.所述),但此時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卻改口表示,三種處理的方式:
  (A)換一隻
  (B)補一隻,須加錢
  (C)不處理
 此次通話結束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7

   註:這和他當初致電給我的條件不同,因此我有點不舒服。

8.我個人發表立場,如下列三點:
  (A)本人並無狗狗的所有權
  (B)本人不願意再貼任何費用
  (C)本人不願意退還狗狗 
  告知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若欲解決此事,須符合上述三點,否則並無共識。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示了解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8

 註:由於,並無共識,我向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表達我的立場。

9.由於該犬的行徑令我質疑是否為近親,(因有許多案例,因近親交配會出現這樣子的情形,因此我個人相當的質疑)
 但是小波表示由於是調狗,因此並不了解是否為近親交配。也表示無論是否為近親,皆是他的責任。
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8

    註:由於我質疑該犬的行徑會如此,是因為近親所導致,但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卻無法提出非近親的証明。
      因此我歸類於是他的商業疏失。 

10.本人表示:
  因一年前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未處理此事,因此我並不期望他做任何處理,若有做後續處理將會將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處理過程
  補上;同時表示,若無共識,本人亦會將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的處理態度寫上,且願意認虧。
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8
 
 註:我已先告訴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且他已知情。

11.由於本人認為,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處理態度前後不一,且條件南轅北轍,實是令人不悅,因此不願意和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
  做其他的詳談和協調。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給予我的態度,令本人強烈深感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無誠意的態度且似望本人封口。
 因此不歡而散。之後便無和該賣家有任何通話或是線上即時通訊(MSN)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9

 註:由於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的態度令我相當不悅,且並無共識,因此不歡而散。

12.由於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於電話中,有表示若要退錢,必須要退狗。當我再次詢問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他卻表示不願意。
  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認為該犬並無問題,且已轉讓給他人,無需和我多做其他解釋;同時認為我是惡意騷擾該犬舍。
   也表示同胎的犬隻上廁所的也無法交會。
  *線上即時通訊(MSN)日:2006.10.09

 

by 對黑心犬舍之紅貴賓篇發表聲明的JJ麻麻

 

*與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無交集後,本人致電給和平東路嚴小姐,而嚴小姐所言即為回應的內容,

 之前無闡述的原因是→無書面作為佐證,因此不便依我個人的名義闡述。

 但嚴小姐已主動到本部落格,公開回應,提供給各位參考。(請參閱下列連結)

*至於小波(犬寶屋負責人),所陳述的小袁先生為走私者,袁先生友人也到本部落格,

 以友人及該犬舍的名字公開回應本文,提供給各位參考。(請參閱下列連結)

 

和平東路嚴小姐&袁先生友人於本部落格做的回應和澄清,請參閱:

黑心犬舍之紅貴賓篇{各方回應補充}

犬寶屋舊的部落格,因不明原因已經被Yahoo移除!         

近日犬寶屋已成立新的部落格以及網站,以上的連結可能已經無法使用,

請點選下面的連結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犬寶屋新的部落格

犬寶屋的網站  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mimiwinds 的頭像
    mimiwinds

    we luv mama

    mimiwind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